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风险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鼓励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全省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液化天然气)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动员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需求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根据排查情况,各市(州)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分段推进。2024年1月9日至2月25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备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实施工程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各地按相关规定明确,燃气、供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到位。
(一)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二)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补。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激励奖补。
(三)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验测试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领导牵头,加强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迅速组织动员,政府领导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措施配套。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若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
13300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鼓励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全省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液化天然气)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动员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需求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根据排查情况,各市(州)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分段推进。2024年1月9日至2月25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备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各地按相关规定明确,燃气、供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到位。
(一)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二)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补。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激励奖补。
(三)鼓励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燃气、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领导牵头,加强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迅速组织动员,政府领导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措施配套。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