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燃警示】“寒冬取暖”霸州一村民私改入户燃气管道盗气,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做法既违法又不安全!
小编按:天然气做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因其具有安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等优点,在城镇燃气中得到普遍的使用。然而,近年来,为了个人的私利,时有发生燃气用户擅改燃气表进行盗气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既违法,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一个新闻案例,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法规,对案例进行剖析,指出其存在的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分析会造成的危害,对指导燃气用户做到安全、合法使用燃气有很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给这种侵占、毁损,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盗窃燃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个警醒!
据霸州发布微信公众2018年1月27日报道:1月27日,市公安局信安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涉嫌盗窃天然气的违法人员。
据了解,1月26日,信安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信安镇郝场村有人盗取天然气。接警后,信安派出所立即出警调查。经调查发现,1月20日,在信安镇郝场村,违法嫌疑人杨某将自己家中的天然气进气管改装,私接软管,绕开气表直接连接天然气壁挂炉进行偷气,用于取暖。截至发案已盗取约400元天然气。目前,违法嫌疑人杨某已被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对侵占、毁损,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新闻案例可知,该村民杨某为一己私利,私自将自己家中的天然气进气管改装,私接软管,绕开气表直接连接天然气壁挂炉进行盗气取暖。截至发案已盗取约400元天然气,给燃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私改一旦造成燃气泄漏,极易引起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本案例中,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村民存在的违法行为为:
该村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即盗窃罪,违法行为应该被依法处置。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村民个人应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燃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所周知,天然气做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因其具有安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等优点,在城镇燃气中得到广泛的使用。然而,近年来,为了个人的私利,时有发生燃气用户侵占、毁损、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偷盗燃气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既违法,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自新区成立以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有力开展,气代煤工作全面实行,天然气已经进入新区千家万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居然有人因为一己私欲,通过私自改装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来获取“免费的福利”。殊不知,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日前,容城县公安局查处一起盗窃天然气案件。容城县晾马台镇某村村民陈某为贪图小利,采用密改天然气管道的方式盗取天然气使用。12月7日,其违法行为被人发现并举报,经容城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于12月11日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搜狐网2018年1月19日报道,日前郝家庄派出所查处了一起盗窃天然气案件!任家庄村村民李某为贪图小利,采用密改天然气管道的方式盗取天然气使用。李某这种贪图一己之私利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危险,还给周围居民和整个村庄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郝家庄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7年12月13日,长治县天佑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对郝家庄乡八个村“煤改气”用户进行安检时,发现任家庄村李某家的燃气表被改造过,遂怀疑李某可能存在偷盗燃气行为,于是报警。郝家庄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进行核实后,发现李某确实存在偷盗天然气行为。经燃气公司测算,李某共盗用燃气3072立方,合计价值一万多元。
众所周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改造、移动及移除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燃气专业公司进行施工作业。而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各种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输送的都是易燃易爆的天然气,其存在的危险特性。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各种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在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检修、移动及移除时,必须联系燃气公司,由燃气公司派遣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因为燃气设施都是公共配套的设施,燃气管网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因某一用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非常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居民用户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而且有的用户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抢修非常困难。同时,变更了燃气设施的原安装,对燃气公司的燃气检修和维护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增大了检修的风险,严重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4】《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段时间的“气荒”反映出我国天然气储备量的不足,很多专家提出我国应加强管网的互联互通,并增加地下储气库的建设以应对紧急需求。众多专家提出的地下储气库到底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带你对地下储气库进行初步的了解。
据博燃网不完全统计,2018年1月我国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52起,共造成18人死亡,45人受伤。发生在居民家中的燃气事故有29起,占比为55%。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