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牵引经济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引擎。竞争与创新天然具有互动关系。只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繁荣创新,进而更好驱动和引领发展;只有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因此,维护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所必需的有效竞争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是反垄断监管的使命。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创新执法模式,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做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的长效机制。3年来,阿里巴巴集团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全面整改。经过年度和综合执法效果评估,阿里巴巴集团的整改达到了反垄断执法和行政指导的要求和效果。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执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释放了国家规范、引导和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的积极信号,增强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公平竞争法律意识,优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繁荣创新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对反垄断监管而言,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就是监管质效、能力与水平的“试金石”。
平台经济的竞争是创新性质的,具有高度动态属性。这就要求反垄断监管必须把握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等特点。提高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质效,需要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功能,处理好法治与发展的关系;需要反垄断监管的精准化,精准发现问题并找出符合个案特点的解决方案,处理好规范行为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需要梯次化,综合运用弹性监管工具,权衡好平台经济领域创新与竞争的复杂关系,处理好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就本案的执法效果而言,此次执法有效地制止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维护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恢复并增强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多栖性,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消费者得以分享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带来的福利。本次执法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在对阿里巴巴集团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以《行政指导书》的方式,指导阿里巴巴集团依法合规整改、经营,避免了“以罚代改”“一罚百了”的情形,破解了“一管就死”的僵局,常态执法、精准执法与梯次执法的相互结合,促成了良好的法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反垄断监管质效评估是反垄断监管的“后半篇文章”,有助于测评、监督、保障和提升反垄断监管质效。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及时评估本案及其他类案的反垄断执法效果,归纳提炼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对于优化反垄断执法、推进反垄断监管现代化有着重要价值。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可以说,没有公平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就是维护市场经济。毫无疑问,垄断行为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进而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自然需要反垄断保驾护航。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为其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是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健全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把反垄断监管简单地等同于反垄断执法,切忌把反垄断监管完全地区别于反垄断执法。从目标导向分析,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意味着所有的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反垄断法的权威能够最终靠多样化的监管举措持续地有效地得到保障;反垄断监管从事后执法拓展到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反垄断监管既包括反垄断执法,也包括反垄断行政指导、约谈以及引导和激励企业自觉开展反垄断合规等举措;反垄断监管效果评估是实现反垄断监管目的的重要举措。从问题导向分析,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最为主要的是,必须杜绝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总之,健全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就是要更大程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更大力度促进创新繁荣,更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更高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
平台经济是创新的产物,竞争是平台经济高水平发展的内生动力,平台企业不能实施垄断行为阻碍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平台经济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创新是平台经济竞争层次不断的提高的重要保障,平台企业要持续创新以不断的提高竞争力。因此,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让竞争成为平台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反垄断监管执法就是要保障竞争与创新的良好互动,通过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引导资本、技术、人才资源遵循市场化配置释放最大创新潜能,倒逼平台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创新力度,着眼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创新竞争。
企业是公平竞争的源头活水,带领企业自觉守法是公平竞争秩序得以维持的内在要求。遵守反垄断法律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带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反垄断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反垄断监管部门不能将企业仅仅置于监管对象的被动角色,而是要在常态化的监管活动中,通过引导、帮助、激励和依法处罚等机制,强化企业的公平竞争法律意识,促使企业自觉合规经营,由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并与反垄断监管形成协同格局,共同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行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较高的成本。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科学构建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并且建立引导和激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机制,激发企业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充分的发挥企业合规的非消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文件,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科学地设置了调查前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实质性审查以及不予合规激励等不同机制。而且,在多起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案件中,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发布《行政指导书》,指导、督促涉案企业着眼长远、合规整改,产生了持续巩固反垄断执法效果的良好效应,强化了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行为自觉,最终惠及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的人,为平台经济高水平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再次证明:执法是最好的普法。一方面,我们应该严格执法,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刚性,逐渐完备反垄断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充分运用好其他反垄断监管工具,例如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提醒敦促、监管质效评估等,实现反垄断监管措施刚柔并济,政府监管与企业合规、行业自律形成合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支撑平台经济的技术蒸蒸日上,平台经济模式创新演进不止。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未来的竞争状况和趋势,我们会有认识上的“时差”,但是,只要坚持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精准化、梯次化,划定“红线”并开启“绿灯”,就可以为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法治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