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天然气安装费是否应该由用户交纳的问题,全国各地已经是争论很久,说法不一。
结果群众还是一头雾水。因为不透明,因为不作为,国家的一些政策,老百姓一直不了解。
下面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联合的文件《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公司可以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住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下面是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发改商品发【2019】415号)文件:
“关于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问题,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为准,自2019年6月27日《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发文之日起,我省新建或在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可以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住宅,如加装管道燃气设施,按照产权划分,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燃气安装工程费用,收费标准由产权所有人与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至于在2019年6月27日《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发文之日前买了房子的,燃气安装费怎么收?大概只能以购房合同为准了。
呵呵,很多地方,购房合同是没有的,只有购房协议。所以,这个事情就说不清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燃气安装费到底多少才合理?国家发改委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只是让“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要求“当地价格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领先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允许超出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1、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成本调查。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当地收费明显偏高(3000元/户)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开展成本调查。
2、降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各级发改、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燃气工程安装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充分、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依据成本调查情况,参照周边省市燃气工程安装费价格水平,集体约谈和提醒告诫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规劝企业主动降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全省设区市中心城市、重点县(市)明显偏高、过高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要在2018年底实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明显下降。
看到这里,我呵呵了。我们这个小县城,不知是不是重点县,反正天然气安装费是超过4000了。至于能不能降低,鬼才知道。
接着说天然气检修费。这个费用燃气公司有很多名称,我们小区近来开通天然气,天然气公司通气前入户检查,收取的费用是整改费。我想,这个整改费,大概是规避国家规定的一个名称吧。因为,不管检查费、维修费、整改费等什么名目的费用,都是不应该收取的。
1、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一律不准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2、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同时,国务院颁布的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对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对应的管理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营者,而主要考虑的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对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其产权是明晰的,维护管理责任也应当是明晰的。实践中,对这部分燃气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国家其他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规定或者供气、用气合同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一般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
从以上国家法规中可以明确看出: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即燃气企业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的维护维修,是燃气经营者的责任,是不能收费的。
坐标山西晋中寿阳。居民小区在通气入户检查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各种收费。有用户在装修中移动、包装了燃气设施的,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打眼、接管、固定等整改,且打眼、改接管等项目费用当场装进工人腰包,还没有收据。用户等到开户办卡时还得交一笔整改费。有的用户根本没动过燃气设施,工作人员检查一下,认为不需整改,现场没收钱,结果开户时照样被收取整改费。
以群众的理解,这个整改费,就是燃气公司的入户费。只要进了家,看了燃气设施,不管有没问题、不管动手维修改动了没有,都要收这个费的。
倘若说,燃气安装费还算是有规矩的话,那么,这个整改费纯粹就是乱收费了。用户向燃气公司询问,工作人员你推我,我推你,很多理由,各种糊弄。
在当前燃气供应市场和燃气安装市场没有充分竞争的形势下,必然造成燃气供应安装的垄断。垄断之下无章法,各种费用燃气公司说了算,群众只能被薅羊毛。
希望政府部门多作为敢作为,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让燃气企业规规矩矩收费,让百姓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