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西城国际小区商品房内出现公共水井房
图:宋先生所购商品房户型图中对水井房处未做标注。
◆【被投诉对象】乐山市西城国际小区开发商——四川银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所售商品房内出现公共水井房,严重影响居室使用
消费者购买期房时,户型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份图表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并在房管部门备案,购房者都会认为未来入住的房屋就是户型图所展示的样子,其中的空间“都是我的”。但是,四川省乐山市宋先生遇到的情况却是,户型图中的一块空间是不属于他家的公共水井房,与销售人员当初的宣传完全不符。宋先生多方投诉维权,开发商始终拒绝退房或换房。近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12年11月25日,宋先生参加了四川银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银河实业公司)开发的乐山市西城国际小区二期预售房限时抢购活动,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小户型住房。
宋先生和记者说,当时决定买房还在于开发商承诺该套户型在建筑面积之外,还有30平方米的赠送面积,实得面积可达到117平方米。购房前,宋先生曾注意到户型图上有一处空间没有标注用途,于是向售楼小姐提出质疑,对方明确回答说,这处空间位于入户门附近,是一个水池,在户型图上用白色标线标记,也就是说,可以随意改动,入住后可以将此处改建为衣柜,以提高该户型的使用价值。直至今年7月6日,接到售楼部通知前去验房时,宋先生才发现该处实际为安放水管、住户水表的公共水井房,向室内凸出,不可改造,严重影响房子格局。
记者从宋先生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户型图上看到,当前水井房的位置在入户门旁边,镶嵌在入户阳台和赠送的结构板之间,没有标注用途,凸出进入室内的3面墙壁绝大部分都标记为白线; 宋先生称,对于该处位置,虽然购房时售房小姐信誓旦旦地保证说此处是水池,可以改建为衣橱,但他一直心存疑虑。预付房款后,宋先生曾先后两次向售楼小姐提出要实地查看在建房屋真实的情况,但均被搪塞过去。
得知真实情况后,宋先生非常气愤,向开发商四川银河实业公司提出退房,被拒绝后向乐山市工商局、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但调解不成功。10月12日,宋先生向本报四川记者站投诉,希望退房并得到赔偿。
住建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宋先生认为,开发商已经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由有三:一是自己被欺骗误导了,四川银河实业公司利用大部分消费者不懂内情的弱点,在户型图上故意隐瞒设计缺陷,将水井房归入户型套内面积,并谎称其为水池可以改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在购买过程中限时选房、限时缴纳保证金,拒绝购买者实地察看,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是将水井房给水总立管这一公共设施纳入所购户型,违反了《住宅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该住房属于不合格商品房。
但开发商觉得自身无任何违规修建行为,也无任何过错。10月13日,四川银河实业公司在给本报的书面回复中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违约行为,买受人宋先生要求退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司不接受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也不同意进行任何补偿。”
记者注意到,开发商方面对于“售楼人员当初是否向购房者明确水井房位置及归属”的说法前后不一。在8月19日乐山市工商局主持调解时,开发商代表称“售楼小姐当时是怎么说的,公司方面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在给本报的书面回复中则称:“在宋先生咨询及购房过程中,我司已明确向其说明了水井房的位置、用途和面积归属。我司也明确向其说明了户型图和合同附图中所明确标示的封闭空间系水井房,并告知宋先生水井房属于该幢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而非所购房屋的专用部分。”
10月15日,记者正常采访了四川银河实业公司西城国际项目经理马泽宏。马泽宏称:“户型图中标注了水井房,起到了告知的作用。而且,为了住户对水井房的使用和归属不产生争议,在图上标的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既然是封闭的空间,就不可以由住户使用的。”“既然标出来是起告知作用的,为啥不像标注‘阳台’一样,明确注明是‘水井房’呢?”记者问。“图上确实没写。对此,宋先生买房时问过,当时销售人员也向他进行了说明,他可能是时间长了忘了,或者没有透彻理解。宋先生所说的我们没告知他,是毫无依据的。”马泽宏说。
记者询问,户型图中,有的墙壁是黑线有的是白线,而水井房多半是白线墙,是否意味着住户能自行改造。马泽宏说:“标注白线的是砖混墙,如果是属于住户室内部分的,比如客厅、卧室、厨房等,可以改造。但是结构板和水井房之间的墙是共用墙,他这个户型的外墙,要改造可以敲掉一半,或者适当挖一点,但不能全部打掉。”
“我去现场调查过,从一楼到顶楼每一层的该户型,都存在这一现象,入户门附近墙壁凸出来一块,让人心里很不舒服。我认为在设计上是存在瑕疵的,确实无法令购房者满意。”乐山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王荣在调解中说。
据乐山市消委会秘书长赵松介绍,乐山市工商局与乐山市消委会调解时,提出了退房和换房两套建议方案,都被开发商拒绝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赵松表示,消费者主张退房和换房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四川银河实业公司作为经营者,没有按照《消法》的要求尽到告知义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水井房不属于买受人的户型所有,就不应该画在上面,画到上面就应该说清楚。但该投诉中,开发商把水井房画到了户型图上,却没有明确标注,又无证据证明曾向购房者做了明确告知,存在很明显的过错。二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赵松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对签订合同可能会产生影响的重大因素,经营者应该明确地告知,如果没有告知,甚至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可以修改,或者认定为无效合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