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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告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正式公告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pvc纤维管    发布时间:2024-08-09 17:04:45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第十条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