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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权限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

作者:技术资料  时间:2024-06-14 21:31:38


  为加强全县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和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严格监管”,“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强化监管责任,畅通沟通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运行秩序,进一步落实管道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及管道设施的基本情况;全面排查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及管道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县级有关牵头部门会同相关的单位对整治结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县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检查。

  (一)格外的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安委会统筹推进全县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分别成立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县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分别制定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4年5月9日前报送县安办(县安监局内)。各乡、镇和相关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集中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整改到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各类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安委会已明确有关单位、部门职能职责(附件3)。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要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安委会每季度通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8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余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黄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作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主管部门,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能职责;协调处理全县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定期向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提出需要由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及建议,督促检查落实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决定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落实油气长输管道单位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针对油气长输管道区域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等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能职责;定期向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燃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提出需要由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及建议,督促检查落实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燃气管网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城市燃气管网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具体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配送经营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和延续管理(需要省市审批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监督指导新(改)建充装站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有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燃气法规的宣传;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配送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和信息通报;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资质和充装企业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户销售气瓶的经营行为,协调工商、质监、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城管等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定期牵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和事故调查。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做好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监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站)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管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企业落实燃气使用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行为的宣传。

  三、县质监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和证后监管工作;负责新建充装站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设施(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计量器具及相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运行监管;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证件核发、年审管理;负责充装企业充装作业环节的管理;负责查处充装站充装超期气瓶、报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改装及将报废气瓶翻新后重新使用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未在眉山辖区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气瓶;负责协调异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异地违法充装销售的行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和事故调查;抓好充装环节气瓶产权回收管理工作;加强使用环节监管,负责液化石油气气瓶检验、报废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燃烧器具生产、检验环节的监管。

  四、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新(改、扩)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管理;指导充装企业、经营户(配送)人员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负责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和事故调查。加强使用环节监管,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使用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场所选址和室内装饰装修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县工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前置审批要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负责燃烧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查处;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和信息通报;负责查处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和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结案工作。加强使用环节监管,加强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安全责任监管,将油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品运输企业资格审批;协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安全管理;查处无运输资格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负责协助查处到外地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八、县城管办:负责液化石油气配送经营户(点)门前“三包”管理;负责查处城市占道(人行道)经营和将运输气瓶车辆占道(机动车道)停放的行为;配合搞好信息通报;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气瓶集中储存管理。

  九、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新建、改建石油气管网管道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配送(集中储存)库房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核实,对违反规划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县公安局:预防、打击打孔盗油(气)、盗窃、哄抢及其他危害油气化长输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油气化长输管道的生产安全。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扰乱社会秩序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石油气管网管道及液化石油气土地审批,防止不按规划执行造成新的占压管道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发生

  十三、各乡、镇: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完成石油天然气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全县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负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运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协助有关部门核实输油气管道分布情况,提供影响管道安全的准确信息;及时排除管道安全隐患;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困难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本方案规定向相关乡镇和部门报告;落实相关乡镇和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