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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已建成住所管道燃气工程装置费有关问题的告诉

作者:技术资料  时间:2024-06-22 03:51:58


  为履行市政府66条惠民方针,推动我市天然气改造,规范已建成住所管道燃气工程装置费,经市政府赞同,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依据《关于清晰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穗价〔2007〕120号)的规则,对已建成住所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备、管网建造费用未计入建造开发本钱、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托付具有燃气工程规划、监理、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规划、监理、施工,在建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造费用,由用户担任。

  二、需加装管道燃气设备的已建成住所用户可自愿托付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也可托付其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规划、监理、施工。为保证需装置管道燃气设备的已建成住所具有供气条件,托付其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规划、监理、施工的用户应在托付前向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供气条件承认。

  三、已建成住所管道燃气工程装置费政府指导价为:运用一般煤气表1950元/户、运用智能煤气表2200元/户。此规范为政府最高限价。

  四、上述费用包括工程的规划、施工、监理、焚烧通气等费用,工程内容有红线范围内的院子及户内明设管道的装置、调试。其间户内管道装置至燃气炉前,不包括管道与炉具的衔接软管、燃气炉及热水器的装置。

  五、为贯彻履行市政府惠民办法,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凭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分颁布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到管道燃气工程装置企业处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免费装置管道燃气设备优惠。

  六、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履行。市价格行政主任部分发布的原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的规则履行。在本告诉发文之日前,已建成住所用户已与管道燃气工程装置企业签定建造合同但未交纳费用且原合同约好规范低于上述政府指导价规范的,从其合同约好;高于上述政府指导价规范的,管道燃气工程装置企业可适当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