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科学排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民政部办公厅9月14日印发《关于〈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判定标准》作为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并且开展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一条 为了科学排查、及时消除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三)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且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三)未按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浴室等区域配备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等装置;
(四)经消防、燃气管理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
(三)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未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因施工等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或者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且不能够确保紧急状况及时开启;
(四)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占用或者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疏散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定种类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