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月泉路某住户通过燃气管道悬挂晾衣架,通过走访询问,执法人员联系到了当事人,告知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经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有时天气晴好我们要在外面晾晒衣服,刚好窗户外面有根燃气管道,就把架子和衣服都挂上去了,就图个省事儿,也没考虑管道负重这样一些问题。”当事人解释道。
鉴于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东西的人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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