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修建消防安全办理规则》和《贵州省乡镇燃气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法令法规,进一步标准高层民用修建燃气运用,特拟定此布告。
一、高层民用修建(修建高度大于27m的住所修建,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修建;修建高度大于24m的除单层公共修建以外的其他公共修建)内运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制止运用瓶装燃气,防止电梯运输气瓶过程中,因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而引发爆破等事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产业安全。
二、天燃气管网没有掩盖区域,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性瓶组站,选用管道供气方法。天燃气企业要加速天燃气管网补建作业,待城市天然气管网建成后撤销临时性瓶组站,接入城市天然气管网。
三、未接通天燃气管网或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性瓶组站的高层修建,燃气企业和送气工制止对其供气。制止不合法带着瓶装燃气瓶进入电梯。
四、绥阳县归纳行政执法局、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对运用燃气的高层民用修建展开联合查看,对违反本布告的,将根据相关法令和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