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规划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含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等)、照明以及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各类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探讨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设计,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理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规划,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部门。
年度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市规划部门。
第九条地下管线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其它地下工程相协调并保障其安全,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横穿道路的管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控制点标高、管线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三)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等的间距,应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四)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原则上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方面的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方面的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高压且易燃、易爆的地下管线应尽可能避开城市人口密集区,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留足间距及控制埋深,并设置醒目标志;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宜安排供水、污水、电力等管线,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宜安排雨水、燃气、信息等管线;
(三)供水、燃气、信息等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电力、热力、照明、小口径的配水配气等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机动车道下除污水、雨水管外,不宜布置其它管线;
第十一条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布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主干管宜沿内部主干路敷设,其布置方式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物周边的地下管线离建筑边线由近至远顺序,宜分别布置污水、雨水、燃气、供水、信息、电力等;
(一)依据总体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各类公用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明确地下管线设置要求;
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地块内部管线与市政道路管线的接口,以及为了地块开发必须同步配套的周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四)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管线近远期实施方案,并做好支管预留工作;
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含以下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依法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电子成果应当符合相关电子数据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报送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与道路或地块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可以与道路或地块工程一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的,不得开工。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绘成果,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信息入库标准和要求,及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系统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做好信息接受、收集、更新和安全备份工作,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因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拆除、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查询、利用制度,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询、利用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常政发〔1998〕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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