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施行_技术资料_爱游戏ayx下载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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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施行

作者:技术资料  时间:2024-03-31 07:18:17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据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时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东西的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