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39号)精神,全方面推进我市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提升管网安全运行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快速推进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不断的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2024-2025年启动实施一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4年底,基本完成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计划至202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长效更新机制。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靠近人员密集场所、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保护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标准。
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要科学统筹兼顾,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防范火灾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居民用户将橡胶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督促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装置。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各县区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举措,压实责任,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爆炸等事故的教训,编制本辖区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立即做改造。根据自治区工作要求,认真谋划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建立更新改造项目库,市、县区的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纳入自治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实施方案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应对各县区加强指导。
各县区按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对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每年明确本年度项目清单和改造计划,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探索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更新改造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实现城市的宜居宜业提供动力和赋能支持,年度项目清单和改造计划报送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管执法局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认真总结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创新性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成果提炼和理论研究,健全工作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在坚持中发展、在巩固中完善,落实对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和设施的长效管理。
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普查,并按程序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做评估。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结合地下管线普查结果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情况,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建立完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基础信息数据,健全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组织实施工作。以下均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检验和评估工作的监管,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因历史问题造成工程设计及竣工资料缺失的管道和设施。专业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核查评估、补充测绘,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整改,确保管道和设施安全运作。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测验证检测。(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指导各县区根据属地实际,进一步精简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占道开挖、交通疏导等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各县区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项目清单,认可后由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在国家现有法律规章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安全技术规定;城镇燃气工程要严格执行设计、图审、施工、竣工验收等有关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结合更新改造工作,搭建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管道和设施感知网络,将智能化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资本预算,在新建工程、改建工程、应急抢修、道路开挖时同步安装智能化监测设施,实时掌握管道和设施的运作状况。完善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相互连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县区应推动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CIM平台等深层次地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将“瓶改管”工程与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一并部署推进,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探索推进城中村、老旧住宅区等居民以及餐饮等非居民瓶装燃气用户实施管道天然气改造,按照“批量实施、整片推进”思路,优先选择连片化的集中餐饮街区实施“瓶改管”工程,提升城市管道燃气覆盖率,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切实保障城市用气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强监管,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属于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健全燃气企业常态化安全巡查机制,强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作。探索划定市场退出、市场准入、责任追溯三条红线,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对燃气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参考是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灵山县、浦北县要结合辖区真实的情况,于2025年12月底前制定或修订完成属地燃气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优化管道燃气经营公司数,推进规模化经营;各县区优化厂站选址布局,推动高标准建设;优化管网走线,明确管控要求;积极落实气源,提升保供能力;加快管网覆盖,优化天然气和液化气用户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及时组织燃气企业修订完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提升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市本级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应急演练,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应急演练,燃气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应急演练;设置不一样问题场景,增强演练实战化效果,提升部门、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加强值班值守尤其是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值守,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层面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完善政策、优化流程、总结梳理、推广经验,指导各县区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县区要落实好组织实施职责,配强专职人员力量,建立完整工作联动机制,规范完善“属地组织、企业实施、专业研判”的老化管道信息采集和评估核查机制。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增强业务指导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完善项目审批、技术支撑等配套措施。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专业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夯实主体责任,高质高效推动项目建设。市直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城市更新的积极意义,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官方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将合乎条件的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各县区要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原则,加大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谋划和储备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城市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各县区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县区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依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市场规律,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这类的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完善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全链条明晰分解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责任,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明显问题。(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